台灣有機產業促進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台灣有機產業促進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依據我國人民團體法設立,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
會團體,以促進有機產業之健全發展,積極參與世界有
機產業組織之各項活動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
准,設立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
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
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
一、促進國內有機產業之健全發展。
二、促進國內有機產業之產銷、驗證、推廣教育、道德交易、
及有機生活理念。
三、舉辦有機產業研究、示範及教育活動。
四、鼓勵各團體組織採用有機之生產體系,並交換市場資
訊。
五、加強與各有關專業及學術機構之合作及資訊交換。
六、蒐集有機產業相關資料並發行學術與推廣刊物。
七、辦理有機產業研究發展與推廣有關之獎勵事項。
八、其他有關促進國內外有機產業發展事項。
第六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
訂宗旨、任務,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。其目的事業
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: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:
一、個人會員-凡年滿二十歲,認同本會理念者,經由本會
會員二人介紹,經理事會同意,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-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,認同本會理念者,經
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,經理事會同意,得為團體會員,
並得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。
三、贊助會員-凡支持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或對本會會
務有特殊貢獻者,經由理監事三人以上之推薦得為贊助會員。
四、名譽會員-凡國內外具有學識貢獻或社會資望,確能協
助本會發展業務者由理監事五人或會員二十人以上推
薦得聘請為名譽會員。
五、永久會員-本會之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除入會費外,一
次繳足常年會費十五年者,得為永久會員。
六、學生會員-凡在學學生,認同本會理念者,經由本會會
員二人介紹,經理事會同意,得為學生會員。
※學生會員如喪失學生資格,即自動喪失學生會員資
格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之權利如下:
一、發言權。
二、表決權、選舉、罷免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四、獲贈或優先購買,使用本會刊物及資訊。
五、其他應享之權益。
六、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惟學生會員、贊助會員及
名譽會員不具有表決、選舉、罷免及被選舉權。
第九條: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委派之職務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第十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如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
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
權處分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
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二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十三條:會員(會員代表)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
退還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或分組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名額及其選舉辦法,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五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及修正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 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協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。
第十六條: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組織辦法如下:
一、本會置理事廿一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並依得
票高低依序,按農業生產者三名、消費者、加工業者、
資材供應業、進出口業、零售及行銷業、驗證團體、學
者、政府官員、環保團體 各一名保障名額組成理事
會。監事七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,組成監事會。
同時依得票情形,依序選出候補理事七人,候補監事二
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。
二、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,通訊選
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三、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十七條: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五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副理事長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六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
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暨二人為副理事長。理
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
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業務需要到
會辦公,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
人代理之。不能指定時,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
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補選之。
第十九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廿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
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
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
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廿一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
事長、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
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、監事之日起計算。
第廿二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三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
理本會之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
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廿四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
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五條: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,聘請名譽理事長
一人,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。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
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廿六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
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
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
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
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本會辦
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
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第廿七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
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
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
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
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;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
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
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。
第廿九條:理事會與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
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
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
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卅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
得委託出席,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
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卅一條: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之召開及
會議之記錄均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卅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
一、入會費
1.個人會員:入會費新台幣五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2.團體會員:入會費新台幣二仟五佰元,於入會時繳納。
3.永久會員: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五佰元,於會員入
會時繳納。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二仟五
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4.學生會員: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
1.個人會員:常年會費新台幣五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
納。
2.團體會員:常年費新台幣二仟五佰元,於入會時繳納。
3.永久會員:個人會員一次繳足十五年常年會費,新台
幣七仟五佰元者。團體會員一次繳足十五
年常年會費新台幣三萬七仟五佰元者。
4.學生會員: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卅三條:凡會員(會員代表)連續兩年不繳常年會費即予停權,
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。凡連續三年不繳常年會費者,
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卅四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
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卅五條: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
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(會員代表)
大會通過。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
席會議通過。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會計
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
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
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表送還理
事會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於三個月內前報
主管機關核備。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
核備。
第卅六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
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卅七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事項辦理。
第卅八條: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
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卅九條:本章程經本會97年1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
通過。報經內政部97年2月26日台內社字第
0970034058號函准予備查。